国科汇金.地方政策| 一周精编汇总
| 招商动态 |2017-08-27
公司宗旨
解决政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政企信息交易成本,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帮助企业做大做强、跨越式发展,助推构建“亲”和“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国科汇金
关于山东省滨州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鼓励扩大投资
和吸引外资的若干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各产业园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各派驻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投资公司:
为鼓励扩大投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促进我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 号)、《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 号)和《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 号)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及统计关系在高新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承诺10 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高新区的纳税义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章纳税,符合滨州高新区引进标准的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年纳税 100 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
二、用地保障
1.高新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2.购置土地建设生产经营场所的工业、现代商贸物流、文化创意、旅游开发、酒店、商务写字楼、连锁经营、大型娱乐场所、科技型现代服务业等项目,投资强度达到《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 号)要求的,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补贴: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的补贴 5.5%;5000万元至 1 亿元的补贴 6.5%;1 亿元至 5 亿元的补贴 7%;5 亿元至10 亿元的补贴 7.5%;10 亿元以上的补贴 8.5%。
三、经营奖励
3.对本意见实施后新注册成立的工业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按照对高新区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的 100%予以奖励(含高管奖励)。
4.对本意见实施后新注册成立的现代商贸物流、文化创意、旅游开发、酒店、商务写字楼、连锁经营、大型娱乐场所、科技型现代服务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5000万元至 1 亿元的,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分别按照对高新区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的50%、100%予以奖励(含高管奖励,下同);对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和四—五年分别按照对高新区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的 100%、50%予以奖励。
5.对上一年度正常生产经营的现有工业、现代服务业企业,按照当年对高新区地方财政实际贡献增量的 50%予以奖励,其中:给予企业董事长的奖励不低于奖励额的 30%,给予企业高管的奖励不低于奖励额的 20%。
6.对外资企业按照商务部门认定的新增实际到账外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外贸企业按照每 1 万美元进出口增量给予 50 元的标准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出口承保保费给予 15%补贴;对境外展会展位费用给予 20%补贴。
7.对入驻标准化厂房、年实现地方财政实际贡献超过100 元/平方米的企业,两年内(暂定)租金 100%给予补贴;对入驻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缴税超过 500 元/平方米的企业,两年内(暂定)租金 100%给予补贴。
8.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不在经营奖励范围之内。
四、金融支持
9.建立社会投资为主导、政府资金参与的政府引导基金,对通过基金市场化筛选的项目优先支持;对由项目投资方发起设立的产业基金,规模达到 1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以上的,分别按照 5%、10%、15%给予注资支持。
10.设立规模 1 亿元的企业融资资金池,优先支持通过市场化筛选、对地方财政贡献度大、发展前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新引进项目;成立、引进投资担保公司,为辖内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五、招商奖励
11.对自然人招商进行奖励。内资项目:在项目投产时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外资项目:在外资到账后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 1.2‰给予一次性奖励;总部经济项目:按照首个会计年度上缴地方税收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
12.对企业“以商招商”进行奖励。企业招商享受自然人招商同等政策。
13.对部门、单位及干部职工招商进行绩效考核。招商绩效标准按照自然人招商奖励标准执行。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先进制造业
发展的意见(试行)
(2017年6月21日)
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促进企业来我区投资,加速产业聚集,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项目用地支持
支持的项目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照最高年限期,依法依规取得土地使用权,按成交价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
1.一般性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平均每亩土地的支持金额不超过5.8万元。
2.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带动性比较强的项目,平均每亩土地的支持金额不超过8.8万元。
3.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项目、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平均每亩土地的支持金额不超过10.8万元。
4.其他的技术含量高、技术水平在国际领先、市场前景好、对区域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或投资额大、利税高、产业链长、辐射带动性强的项目,以及属于国际、国内行业龙头,世界500强、中国百强企业落户本区或在本区投资新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二条 项目成长期支持
自项目协议约定投产年度起(分期实施的项目,从第一期投产年度起计算)五年内,财政给于资金扶持,前两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区留成部分的100%;后三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区留成部分的50%。
第三条 扩大投资项目支持
对按照签署的投资协议已经完成全部项目建设并运营的企业,在本区域内扩大投资的项目可视同本意见新建项目给予支持。
第四条 上市融资支持
对主体设在本区,成功实现上市、挂牌,在沪、深和境外主板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奖励5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新三板”及以上挂牌、上市企业执行分段奖励。对2015年以后已经获得政府奖励的挂牌企业,转板到上级资本市场的,区级财政按照转板后的奖励标准差额补足。对直接或通过借壳上市将域外上市公司迁至我区的企业, 享受与首发上市或挂牌企业同等待遇。
第五条 标准厂房政策支持
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需使用标准厂房的先进制造业项目,自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之日起四年内,给予企业前两年租金全免、后两年租金减半的政策支持。属于京津转移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之日起六年内,给予企业前三年租金全免、后三年租金减半的政策支持。
第六条 白领公寓政策支持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包含2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给予企业提供临港商务区白领公寓2 套,三年免收租金;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 亿元(包含10 亿元)至20 亿元的项目,给予企业提供临港商务区白领公寓4 套,三年免收租金;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 亿元(包含20 亿元)至50 亿元的项目,给予企业提供临港商务区白领公寓6 套,三年免收租金;4.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 亿元(包含50 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企业提供临港商务区白领公寓8 套,三年免收租金。
第七条职工住宅补贴
一般性项目,公司职工住宅按市场价格不给予照顾;战略新兴产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带动性强的重大产业项目,区政府对职工住宅给予一定补贴,公司中层(含工程师)按市场价格补贴10%,公司高层副职(含高级工程师)按市场价补贴15%,公司高层正职按市场价补贴20%。
第八条 高管个税补贴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 企业对本级财政贡献在50万元以上,且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高管(一般3人,最多不超过5人),自企业注册年度起五年内,按个人所得税对本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补贴,补贴按实名划入个人账户。
中共威县县委
威县人民政府
关于扶持引导企业做大做强
提升产业发展水平的若干规定(试行)
(2015年4月29日)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产业发展水平,加大扶持引导力度,促使企业做大做强,打造更加优越宽松、优质高效的发展环境,按照全面发展、科学发展、持续发展的新要求,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凡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在县内注册成立公司并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研发、纳税等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适用本规定。
二、扶持产业资金
第二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方向、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上的一般生产加工和商贸物流企业,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同意设立产业发展引导专项扶持资金的决议》,每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给予600万元-800万元产业发展引导专项扶持资金支持。
第三条对填补国家和省空白、国内外500强企业兴建的产业龙头企业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在给予产业发展引导专项扶持资金支持时,可适当提方向的新上生产性企业,每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前两年给予企业不低于15万元的产业发展引导专项扶持资金支持,第3-5年,给予企业不低于8万元的产业发展引导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在给予产业发展引导专项扶持资金支持时,可适当提高支持的幅度。
第四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第二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方向、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上的一般生产加工和商贸物流企业,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同意设立产业发展引导专项扶持资金的决议》,每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给予600万元-800万元产业发展引导专项扶持资金支持。
第五条对新上商贸流通、现代服务类的企业,自其运营之日起,根据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情况,给予产业发展引导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具体标准参照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六条对外来企业兼并、控股、收购县内生产性企业及企业分设等形成的新增税收,按本规定第四条的标准,给予产业发展引导专项扶持资金支持。
第七条对已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建成并投产达效的企业,因技改扩能或招商增资扩大生产规模的,每增加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且纳税总额比上年度增加15%以上,给予企业10万元产业发展引导专项扶持资金支持。
第八条经县政府批准在规划区域内投资、建设、运营标准化厂房、孵化器、加速器的企业,①参照本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的标准,给予产业发展引导专项扶持资金。②经验收达到使用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租出的标准化厂房,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每月5元/平方米标准保底承租。③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孵化器和省级科技孵化器的,除国家和省给予的扶持政策外,县财政再分别给予投资管理机构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④承租入驻企业享受本文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九条对农业产业化、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等类企业的产业发展引导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县政府按其综合效益实行“一事一议”。
三、扶持融资上市
第十条 根据企业贷款融资需要,经县政府批准,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企业办理抵押贷款所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分割、抵押他项权证等手续。县住建部门对企业贷款融资所需不动产权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在办理抵押资产评估手续时,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不得指定评估机构设限干扰。县财政部门的银行存款与银行信贷投放挂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向企业投放信贷。
第十一条对重点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200万元以上,下同)生产经营资金困难的,县政府协调各级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贷款,对企业急需临时性流动资金的,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帮助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县有关部门利用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河北省综合改革试点县的各项扶持政策,帮助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申请国债扶持资金、贷款贴息以及节能减排、科技奖励、技术改造等国家和省级专项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对上市重点培育企业,优先保证所需建设用地指标,在改制上市、资本运营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手续,行政审批、国土、税务、环保等部门予以特事特办,快速办理。
第十四条 对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因审计调账、调整利润等原因而增缴的税收,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作为上市费用一次性奖补给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费用,属县内行政性收费的只收工本费,属县内服务性收费的,按规定收费下限的20%收取。
第十五条 对拟在境内外主板(含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完成股份改制、国家证监部门正式受理企业上市申请后,县政府奖励50万元,成功上市并发行股票后再奖励100万元。县政府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在其他股权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扶持创优创名
第十六条 县政府对进入全国综合实力500强的企业,奖励200-500万元;对列入河北省综合实力100强的企业,奖励100-200万元;对荣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0-100万元;对荣获河北省著名商标、河北省名牌产品、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且税收比上年度增长15%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荣获河北省优质产品、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且税收比上年度增长15%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 对获得省级以上名优企业称号、商标、品牌、农业产业化龙头的企业,按企业纳税增量,由县财政注入发展支持资金。对进入全国综合实力500强的企业,按企业当年纳税比上年增量部分中县享部分的50%,为企业注入发展支持资金;对荣获河北省综合实力100强的企业,或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按企业当年纳税比上年增量部分中县享部分的20%,为企业注入发展支持资金。
第十八条 对获得省级以上名优企业称号、商标、品牌、农业产业化龙头的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种技术开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支出的产品质量检测费用,经税务部门认定后,可全额税前列支。
第十九条 以“中国驰名商标”、“河北省著名商标”作价出资注册企业的,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70%。
第二十条 发挥产业龙头带动效应,对县域经济起到支撑作用的名优企业或拥有国家或省级商标、知名品牌的企业,对其投资建设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经县政府确认后,县财政从其缴纳的税收县享部分给予50%的补贴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帮助企业推介、推广、宣传产品,拓展产品市场,同等条件下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将产品列入省、市、县政府采购目录。
第二十二条 对入驻省级经济开发区、市级产业园区、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申报省级重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保证用地指标供给。
五、扶持人才用工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引进的两院院士、博导,对国家及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及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和科技成果的专家,根据聘用合同,前3年按其实际工作时间,每人每月享受县财政给予的3000元生活补贴和安家补贴。
第二十四条对企业引进的专家,(1)博士、正高级职称专家,3年内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500元。(2)副高级职称专家、市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高级技师等人才,3年内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600元。(3)所需专业硕士学位人才,工程师等中级职称以上专家型人才,3年内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5)重点企业招录10人以上应届高校毕业生,见习期内按相关规定由县财政给予见习岗位补贴。
第二十五条 对建设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产业技术研究院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
第二十六条对县重点企业用工实行四项免费。即:县政府有关部门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帮助组织招工;免费进行用工备案,组建个人档案;免费提供劳动人事代理,对大中专毕业生在企业务工期间的档案、职称等人事关系进行统一管理;根据企业意愿或需求,免费对职工进行岗前素质培训。
六、扶持基础配套
第二十七条 为入驻省级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免费提供“大三通”服务。一是基础设施配套,提供“十一通一平”建设条件,即:通路、通电、通邮、通供水、通排水、通供热、通燃气、通